说明:
1 、职称:以上人员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的学位专业方向和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方向必须一致或相近。在提供应聘材料之前,必须获得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
2 、学历与学位:是指在引进报到上班之前,必须已经获得了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国家统招硕士及以上学历及学位人员,不含在职业余进修、党校及专本硕专业不一致 MBA 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3 、年龄:是指在引进签约之前不得超出的实际周岁,如果超出所规定的实际年龄,且业绩特别突出者,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 、服务年限:是指协议上规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应届硕博人员国家毕业分配协议上无规定日期的按正式报到上班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提出离院,应退回学院的购房补贴或将所购住房交学院处理,按所签订的服务协议规定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5 、购房补贴:以上人员根据其专业特点、科研及业绩水平高低情况,经学院研究决定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但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限额; 1998 年 11 月 30 日 前工作的 引进人员享受购房补贴待遇后,不再享受《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中的货币化补贴,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可为其继续缴纳公积金; 1998 年 11 月 30 日 后工作的 引进人员购房补贴按照国家有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购房补贴标准参照以上同类引进人员购房补贴标准的 80% 。其中中级及以下职称的硕士人员中,紧缺专业硕士 0-4 万元;其他专业无购房补贴.
6 、科研启动费:根据引进人员学术及业绩水平高低,经学院研究决定后确定同类引进人员不同数额的科研启动费,但不能超过所规定的最高限额,科研启动费纳入学院科技与产业处统一管理.
7 、岗位津贴:执行《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聘任与岗位学位人员津贴实施方案》(锡商院人 [2006]23 号),文件范围之外的特殊情况引进人员,须经学院研究决定具体标准。其中,其他正高级职称人员 4.5 万元,教授 5 万元、具备硕导资格的教授 6 万元、具备博导资格的教授 6.5 万元,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且具备博导资格的教授 8 万元,特聘教授 10 万元。
8 、学位津贴:执行《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聘任与岗位学位人员津贴实施方案》(锡商院人 [2006]23 号)。
9 、随调人员条件:是根据引进人员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的配偶学历条件情况,学院与副高职称以上或博士学位以上引进人员商定后由学院研究决定是否安排其配偶工作,中级及以下职称硕士人员不解决其配偶工作问题。
10 、国家工资及补贴:引进人才工资及补贴按国家、江苏省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11 、过渡房:指由学院提供的暂住过渡房,须按学院规定的租金标准或市场价租住,以上人员过渡期一年内免交租金。家在无锡市区的引进人员原则上不考虑过渡房。
12 、引进人员搬家费凭票报销额度不得超过 5000 元。学院引进的副高级以下职称人员或博士学位以下人员可报销应聘时指定医院的体检费和一次往返路费及正式报到上班时的单程路费(博士或副高职称人员可火车硬卧或其他交通工具参照火车硬卧标准;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下人员为火车硬座或其他交通工具参照火车硬座标准);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可报销应聘时的一日住宿费( 150 元以内);学院引进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应聘时的体检费、路费及住宿费需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销。
13 、对不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系部因工作需要同意接收,报请学院研究批准,在不要求购房补贴、搬家费、科研启动费和不要求解决配偶工作问题等前提条件下,可以考虑正常工作调入,不执行本学年人才引进政策待遇。但本人应享受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引进人员夫妻双方都符合学院引进条件的人员,在享受引进政策待遇时,以最需要的一方专业为主,其配偶另一方除过渡房两人共住外,还可享受符合其本人引进条件其他政策所规定的一半待遇标准。
15 、以上各款项均为税前金额,具体待遇经学院面谈和考核后以协议形式予以确定,有关录用手续办理执行学院人才引进管理规定办理。
16 、引进人员享受本学年政策待遇以签订协议的时间为准进行确认,本学年人才引进政策待遇执行有效期限为 2006 年 9 月 1 日 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 。
17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6 年10 月13 日
|